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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该如何防范供应链金融中的应收账款风险

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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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P2P监管趋紧,目前市面上的优质资产越来越少。比较公认的优质资产包括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等。进入2018年,供应链金融已然成为新的风口。为了解决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和地方也密集发布供应链金融扶持政策,包括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和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设立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

对于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来说,在销售阶段,因为核心企业的强势地位,小微企业会采用赊销,同时形成应收账款或持有承兑汇票;在生产阶段,因为小微企业的运营管理能力有限,往往会有大量的存货积压;在进货阶段,因为上游核心企业的强势,需要预付货款来订货,从而持有仓单或者提货单。

小微企业在进货、生产、销货三阶段形成了大量非货币形式的流动资产,而通过杜邦分析的基本概念,我们可以知道,影响企业净资产收益率(ROE)的三个因素为净利润率、资产周转率、杠杆比率,而对于议价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来说净利润率必然较低,而传统银行体系对于小微企业的态度谨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又比较高,所以,只能通过动产质押、保理融资的方式来盘活这些流动资产,变向提升企业财务杠杆。

而目前P2P在供应链金融的实务中,比较容易落地的产品为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但是比较困扰P2P平台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是否为合格的应收账款,如何确保债务人到期付款。本文就P2P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1.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简单来说,由于核心企业在整个供应链链条中的强势地位,中小企业供应商为了维护与核心的良好合作关系,通常“委曲求全”,以赊销的方式给核心企业先供货,过一段时间后收款。从供应商供货,到拿回核心的付款,中间一般有3-6个月不等的一个账期,而这个账期则给小微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一方面企业的销售收入无法收回,另外一方面又要资金去进货和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所以将应收账款通过转让、质押的方式去融资,则成为了企业的唯一出路。

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的规模小,资质差,传统金融机构都对他们关闭了大门,所以,不得已只能通过保理、小贷、P2P等相对资金成本较高的渠道去融资。

2.应收账款有哪些形式

在小微企业保理或者质押的方式寻求融资的过程中,P2P平台第一步要觉得的问题就是这到底是不是应收账款?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应收账款的释义。实践中的应收账款包括: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列为应收账款的范围之内。

3.如何判断应收账款是否合格

简单来说可以总结为几点:

1)基于真实合法的基础交易产生;

2)属应收账款持有人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不存在法律法规、商务合同禁止转让的情形,且应收账款持有人就转让已取得所有批准或同意;

3)未被质押、设定信托等第三方权益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张抵销、代位权等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情形,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4)商务合同合法有效,应收账款持有人已经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

5)应收账款持有人与买方之间不存在商务合同执行的纠纷;

6)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真实、完整、有效;

4.应收账款存在哪些风险

保理业务实质是一种“债权”的质押,一旦债权本身或质押效力出现问题,会导致保理机构增加实现债权的难度或无法实现债权。

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

4.1转让风险

在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的风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虽然有的P2P平台保留了依自身判断可随时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权利,并约定保理机构在认为必要时向买方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但往往由于转让通知的延迟及买方因未能及时了解债权转让情况而履行义务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引发买方对债权转让的抗辩。

4.2重复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

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押权的,质权人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取得并行使质权。同时《物权法》又规定,出质后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即使办理了出质登记,再出质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收账款缺乏特定性和出质登记统一规则,易被重复质押,增加风险。

4.3限制性合同条款

如卖方将约定不能转让或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受让后,则该保理合同的效力是存在瑕疵的。尤其是在一些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凭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卖方的追索权,若受让的应收账款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转让的,则会导致保理合同无效,此时保理商要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的风险。

4.4商业纠纷及卖方诈骗

这里以未来应收账款为例。若卖方尚未对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便将该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卖方在拿了转让费之后没有向买方交货或交的货质量不合格,这样会导致保理商无法向买家主张基于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

5.P2P平台如何防范风险

5.1完善风险调控机制,防范客户风险。

一是审慎选择客户。要通过审查买卖双方历史交易,选择履约能力强、商业信誉较好的客户。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由于更加复杂,其潜在风险更加隐蔽,因此要通过对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审查,判断其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方式是否正常,应尽量选择非关联企业交易的客户。

二是加强贷中核查,确保交易行为的真实性。要加强对商品交易背景及合同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审查商品交易合同条款,如对商品有关描述、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货时间等是否有明确规定,还要核查发票的真实性,发票的主要内容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及货运单据一致,发票开出时间是否合理等,防止开票后注销或交易双方合谋先开票后退货骗取资金的行为。

5.2加强自身建设,防范自身风险

一方面要加强对P2P风控人员培训,提高交易识别能力,从而尽量防止欺诈性交易的发生。另一方面要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选择适用保理业务类型。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对比分析出哪个交易主体的履约能力更强或由哪个交易主体履约更具效益性,正确选择和适用保理业务类型。

5.3严格合同条款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涉及国内保理业务的合同主要有销售商和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保理合同两类。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基于货物买卖而签订的商务合同,其目的在于规范交易双方的商业行为和保证交易预期效果的实现。

主要审查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真实,若基础交易合同存在瑕疵,很有可能导致应收账款的转让无效。主要包括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如审核相关的发票和书面材料是否伪造,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合同交易价格是否正常等。尤其对于买卖双方均为贸易型企业的应该谨慎对待,要规避贸易型企业虚构贸易、虚假做账问题。

国内保理合同的订立是保理机构对销售商的选择与受理的结果,是保理机构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回收从而获得收益的基本保障。保理机构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设立专职的法规岗位,严格合同的条款审查,防范因合同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6.案例分享

这里应收账款存在瑕疵指的是,应收账款本身权属不清或者处于不确定状态。若应收账款本身权属不清,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拥有所有权是存在疑问的,若买方以此拒绝付款,保理商往往还需要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确权,否则很难实现该应收账款债权;若应收账款处于不确定的情况,就如上面案例所述,保理商对该应收账款提供了保理融资,一旦发生纠纷,保理商很难向买方主张实现全部的债权。

6.1案情简介

原告:A银行

被告:某国有企业,B公司

2012年3月,上海某C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向原告A银行提出,以其对B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A银行为前提条件,申请保理融资款。

2012年3月26日,C公司负责人顾某指使其子顾某某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书,在案外人张某陪同下,前往B公司,由B公司在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书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该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书载明:“C有限公司(卖方)及A银行普陀区真如支行:我方已收到C有限公司路(卖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署的编号为___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现确认同意其内容。同时承诺:(1)仅将应付款项按时足额付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指定的收款账户或A银行另行指定的收款账户;(2)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列明的应收账款基于卖方与买方善意且正常的商业交易而产生,基础交易合同及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有效,未发生任何涉及或不利于应收账款还款的违约、争议或异议,债权债务关系不涉及第三人,未被禁止或限制转让,仅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不属于寄售、试用、行纪、代销或者其他约定销售不成即可退货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在相应的基础交易中卖方及卖方的供应商未以所有权保留方式销售货物;(3)卖方已经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和其他已到期的义务;(4)我方不与卖方变更基础交易合同。”

2012年3月30日,顾某将前述盖有市政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书交至A银行处。

2012年3月31日, A银行与C公司签订三份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约定A银行受让C公司对市政公司享有的共计54428117.10元应收账款债权,并向C公司发放融资款共计4300万元作为转让价款。

2012年4月6日左右,顾某前往B公司取得由B公司重新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书,并交给A银行。此次盖章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书载明的内容除致函对象为“C公司(卖方)及A银行”之外,其余内容与市政公司第一次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书一致。

2012年4月20日左右,A银行经办人员与顾某一同前往B公司处,重新取得一份由B公司盖章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书,此次确认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书致函对象一栏的卖方及A银行具体支行空白,主文第一段卖方栏、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签署日期栏、编号栏均空白,其余内容与市政公司前两次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签收确认书一致。

因C分公司负责人顾某涉及犯罪,致使A银行损失实际发生。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C公司向原告A银行赔偿因其侵权而产生的财产损失本金4300万元,应收未收利息818594.59元,复利863847.21元,应收未收罚息8090315.64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剩余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保理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C公司负担。

6.2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A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理应具备保理业务交易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应当遵守合理的商业准则和管理规范,并履行审慎经营义务。具体而言,在保理业务中A银行通过受让应收账款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是银行保理融资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可见保理业务的特点在于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A银行在从事保理业务过程中,应充分审查C公司转让予原告的债权是否真实,包括审查C公司与B公司之间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同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等,以此作为发放融资的依据。

然而,在保理融资款发放之前,A银行未亲自向被告核实相关合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A银行疏于审查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普陀支行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本案虽系由顾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责任,双方均应从中吸取教训。

A银行作为国有金融机构,长期从事金融业务,其理应具备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原告A银行应以本案为鉴,严格规范并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风险控制培训与管理,不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而被告B公司作为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居然多次对未经核实的文件进行盖章确认,已然反映出被告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其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B公司应深入反思,严查管理漏洞,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因此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酌情支持原告A银行的损失由被告B公司赔偿80%。

由此案例可见,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保理业务之核心,其真实性直接决定P2P平台能否顺利收回保理融资款。对于因应收账款不真实引发的保理纠纷案件,P2P平台必定会因为自己的审查不到位,而使投资人承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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